「垵」身立命在澎湖(二)

創作者: 許玉河

關鍵字: 垵;許玉河;澎湖

依能嘉矩對「垵」的詮釋與該則陳情書的收集,應當在1901年1月前來澎湖踏查期間發生。清代,在澎湖徵收的稅賦不徵米,以乾隆朝《澎湖紀略》所載除了正額地種之外,其船、繒、網、滬等漁課之例,總入正供項下。其中,漁課的項目並無「垵」的項目,然顏與「乞墾垵地一所」,因遭風害,要求減免網艚與舢舨的稅賦可知,「垵」地的稅賦即為船隻與網具。例如,西嶼澳徵收正額杉板八隻、溢額杉板二十九隻、首報杉板六隻、新收杉板十隻,共徵銀二十二兩二錢六分,以及首報小網一十五口、新收小網九口,共徵銀四十二兩。其他如林投澳更有正額大網二口、溢額大網二口,共徵銀十四兩之項。